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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作为财税事务中心的财务总监,承担的关键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
1)必须定期或非定期地对本单位内部的会计控制系统进行深度检查和评估,特别是针对所有与会计相关的经营活动、职能部门以及岗位设定中可能出现的内控漏洞,应当向上级领导提交详细且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2)必须积极履行财物物资集中管理的重要职责,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等关键岗位员工)提供专业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全面理解和遵循各项财经规定;
3)对于会计或者出纳职位发生调动的情形,必须严谨监督交接程序的实施,确保离职员工在完成离职手续前,已将本岗工作事项彻底移交给接手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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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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