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您所提及的先去子
公司注册地的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名称核准的事宜,我们需要按照常规的公司注册程序来操作,唯一不同之处在于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中,
出资人一栏须以“公司”作为抬头。
在后续的手续办理过程中,我们将被要求提供详细的
公司名称、注册号码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这些细节均需参照
营业执照中的内容如实填写。
在完成名称审核并取得核准通知书之后,我们还需向相关部门出示母公司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务必加注公章予以确认。
至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必须获得通过;
其次,母公司需指派特定代表或授权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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