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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精神病弟弟有义务抚养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若姐姐系罹患精神疾病,权属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则作为其亲弟弟,应当承当起为其提供扶养的责任。
同理,若是父母早已离世,或者父母在经济上无法承担起抚养儿女的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经济能力的哥哥姐姐也同样肩负着照顾手足之责。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明确指出,在具备经济能力的前提下,兄长与姐姐应对已经离世或是无力赡养父母的未成年弟、妹履行扶养职责。
而对于那些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来说,他们也同样对缺乏劳动力并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兄、姐拥有同样的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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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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