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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通报单位吗?

时间:2024.10.27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对酒后驾车者的惩罚措施中没有涉及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其所在单位的规定。
首先,酒后驾车是一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严重违规驾驶行为,此类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绝大部分情况下,接受这类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均不需要通知到其单位,而是需要承担起因自身饮酒导致的行驶后果,例如负责饮酒过多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等问题。
最后,针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驾驶人员将会被处以暂时吊销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有可能会被处以最低1000元、最高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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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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