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承担为员工缴纳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此项义务的法定生效需遵循两大基本条件:
首先,国家机关、国有
独资企业、城市中已正式注册并运营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外资投资企业、城镇中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业主等各类城镇企业,乃至涉及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被视为应规范履行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法定主体;其次,行将参加工作或在现职岗位上贡献自身劳动力的职工才具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的资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已经与有关单位建立起稳固
雇佣关系且为该单位提供劳动成果,并获得稳定
工资收入的职工,无论其所属行业种类为何,有此番稳定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按照法律
法规为其优先考虑并按时足额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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