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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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的对外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公司法人所签署的合约须符合以下三个法定要件方能具备合法效力:首先观察到的是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整个签约过程中双方必须表达出真实及自由的意愿,即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和自由的;最后,该合约内容不应违反任意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的强行性规定,同时也不应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规范。

公司设立并非强制要求股东协议,但需遵循法规进行。流程包括:准备设立登记材料如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股东人数、出资、公司章程制定、组织架构和固定营业场所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则涉及发起人人数、股本总额、股份发行规定、公司章程拟定与批准、专用名称及标准化组织架构,以及注册地址。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间的协议如满足法律效力条件:当事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机构限于备案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协议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无虚假、欺诈等手段;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形式需合法,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利益。

个体户与员工签的入股协议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间私下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具法律效力:双方须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涉及股权对外转让时,还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