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椿荣律师事务所
这个律师比较有个性,脾气有点大,不是所有人的问题都回答,不是所有案子都接。但挺有水平,负责。 独立带团队,业务已拓展到上海、广东、浙江、陕西、河南、山东、湖南、江苏、江西、新疆、内蒙、宁夏、甘肃、广西、云南、贵州、重庆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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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间的协议通常不对外抗权,但挂名股东如履行义务蒙受损失,有权索赔。挂名股东实质上未出资,仅名义上参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由他人投入。其特征包括:形式上符合股东资格,登记在册;名义持有资金实为实际出资人所有,无出资责任;常被用于规避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面临法律责任,主要风险包括:1)名义上虽为股东,但无实权,仅享有股份所有权,其他如知情权、投票权等将不受保护,且可能因公开身份而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在股权转让中,挂名股东的资格可能因未完成法定变更登记而引发争议,但实践中一般倾向于认可未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除非有明确法律规定必须登记才生效。总的来说,挂名股东的权益保障和责任承担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仅对内部关系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外部法律纠纷,该协议无法对抗第三方。若隐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挂名股东需承担补充出资责任。因此,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应明确并通过代持股协议体现,以确保法律上的权益保障。

根据现行法规,挂名股东若涉及虚假出资,须承担填补出资的法律责任。若债权人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均不得抗辩。这意味着挂名股东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法规,挂名股东若涉及虚假出资,须承担填补出资的法律责任。若债权人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均不得抗辩。这意味着挂名股东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