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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11.20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如发现用于鉴定的相关资料并不完全满足鉴定所需信息,鉴定人员有权向委托方提出补充采集请求。
在此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以下三种特殊情况,接收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首先,若原始鉴定结论仅针对待鉴事项中的一部分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尚未能够全面、彻底地解决所有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专门性问题;
其次,在鉴定员作出某个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之后,若是法院或者当事人在其后又发现或是提交了与该问题有关的新的证据材料;
再者,先前委托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需要处理但被忽略掉的问题;
最后,争议双方若对鉴定结果中特定问题存在疑虑及异议,且附带有合理性的理由以及具备价值的辅助材料。
无论是由原来的鉴定员还是其他司法鉴定人来进行补充鉴定工作,补充司法鉴定书均为原有司法鉴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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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祯宁律师

广东讼亮律师事务所

尤祯宁律师,广东讼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自学法律后并取得了中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法律领域拥有多年实践经验。已承办近刑事、民事案件数百件,如张某某盗窃罪、欧某某故意伤害案( 申请刑事立案)、王某某非法经营案(辩护效果 : 取保候审 )、梁某强奸案(辩护效果 : 再审听证 )、牟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辩护效果: 取保候审)尤律师从业多年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细微之处现风范,毫厘之处定乾坤”是尤律师一直秉承的办案原则,尤律师为人谦和勤勉尽责,其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主要执业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劳动工伤等。 律师团队专长于企业常年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继承、重大刑事案件、再审申诉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具有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针对每一类型案件均有专业方向律师主办负责,团队内部具有明确分工合作。尤祯宁律师团队为每一位常年法律顾问委托人提供法律培训、顾问合作,协助处理公司合作纠纷,诉讼,协助制定相关的内部政策和流程,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及政策的培训。 给公司控制法律风险,拟制、修改、审核各类合同,对涉诉案件立案跟踪,办理公司业务相关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担保事项,团队个人业务板块办理大量宅基地纠纷、深圳公租房承租房争议、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债权债务纠纷、涉及房产的疑难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每周采取团队会议研讨制度,确保每个复杂案件均存在多次分析意见。以下为部分民事典型案件: 1、 宋某某离婚纠纷(深圳本地居民,涉及资产3千万) 2、 彭某某兄妹被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结果:终结强制执行) 3、 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大学毕业培训7天,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获赔2万元) 4、 方某某农村土地纠纷(结果,获赔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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