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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法律规定

时间:2024.09.03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960人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人也被称作土地使用者,他们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排他性的权益,并且拥有权力进行土地的建筑及建造用作附属设施等行为的自然人或团体。
在我国境内,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两项权利,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则为集体经济组织,而我们俗称的“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上是指由土地使用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包含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相关组织等类别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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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畅律师

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

陈思畅律师,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自工作以来,至今办理了许多征地拆迁案件及行政法领域内其他案件,坚持代理被征收人,致力于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民商事领域内也有所突破。其思维敏捷、果敢干练,尤为擅长法庭辩论;对于委托人有耐心,善于倾听和分析,在办案中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和信赖 陈思畅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良好的律师实务技能,严谨负责的办案风格,获得了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始终以帮助他人维护权利为己任,坚持原则,不畏强暴,走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第一线,充分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使弱势者获得公平,使被侵害者获得赔偿。 执业业绩: 1.江西省德兴市戴先生等4人征地拆迁案; 2.江西省赣州市李先生征地拆迁案; 3.江西省南昌市樊女士等84户征地拆迁案; 4.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黄先生养殖公司征地拆迁案; 5.青海省西宁市蒋女士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 6.甘肃省天水市某酒店房屋征收案; 7.新疆阜康市张女士房屋征收赔偿案; 8.四川省德阳市龙女士等7人土地征收补偿案; 9.江苏省南通市张女士征地拆迁案; 10.安徽省合肥市万先生征地拆迁案; 11.安徽省六安市叶先生房屋征收案 12.湖南省邵阳市宁女士等3人房屋强拆案; 13. 浙江省海宁市黄先生国家赔偿纠纷案; 14、天津市于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案; 15、天津市刘先生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除案; 16、河北省保定市梁先生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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