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一般的范围是不超过三年时间,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能会被延长至五年之久。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的税务稽查过程中,执法部门在对企业展开调查时,一开始拟定的检查周期往往设定为三年以内,但是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况,他们有权视实际情况而适当延长检查期间,因此,我们需要理解,税务机关在处理历史旧帐的问题上,可能存在着三年、五年甚至无限制这三种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贵司由于计算失误或者未及时申报等原因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执法机构有权对过去3年内的应纳税款和
滞纳金进行
追讨。
假设存在特别情况,
追诉期限可以被延长至五年。
然而,若因执法单位的过失导致相关情况发生,那么您只需要负责补缴3年内所欠缴的税款,且不可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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