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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

时间:2024.12.1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93人
律师解析: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诉对象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所涉及的费用。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的具体标准是根据保全财产的数额来确定的。一般来说,财产保全费用包括保全申请费担保费。保全申请费根据保全财产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担保费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由有资质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保函)。担保费的具体数额通常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由担保机构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定案件,如涉及弱势群体或特殊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的认定,可以给予财产保全费用一定的减免优惠。
总之,财产保全费用是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确保判决执行而涉及的费用,包括保全申请费和担保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保全财产的数额和相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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