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卖房合同中的
霸王条款不具有
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即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
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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