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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抵押有哪些限制

时间:2024.09.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建筑物抵押的限制:
(一)抵押期间建筑物转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抵押人出售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抵押人出售建筑物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内容有: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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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龙律师

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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