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
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
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
出资:
(四)有
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