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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时间:2024.09.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22人
律师解析:
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为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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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律师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2013年入职国内知名法律咨询公司工作5年,现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胡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同时胡博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突发事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纠纷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已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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