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程质量验收如下:
1、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
单位工程验收;
3、分包单位对所
承包工程项目检查评定,总包派人参加,分包完成后将资料交给总包;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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