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
1.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
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
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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