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破产前
转移财产损害
债权人利益,法律会处理。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像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管理人能请求法院撤销。
3.受理前六个月,企业有破产原因还个别清偿,管理人
可撤销,个别清偿让企业财产受益的除外。
4.为逃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
5.管理人可追回财产,纳入
破产财产公平清偿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企业
经营不善,出现破产迹象。在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申请前十个月,小朱将企业的一批设备无偿转让给好友小李。同时,在受理申请前五个月,企业已明显
资不抵债,却仍对小胡的一笔
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企业进入
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这些情况,认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与小朱就财产转让和个别清偿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小朱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十个月无偿转让设备给小李的行为,管理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追回该批设备纳入破产财产。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企业财产受益的除外。该企业在受理申请前五个月对小胡的个别清偿,若未使企业财产受益,管理人也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追回相应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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