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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

时间:2024.12.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13人
律师解析:
一般自首特殊自首的区别有:1.一般自首适用于犯罪后未被限制或剥夺自由权的犯罪分子,而特殊自首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2.一般自首对象需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特殊自首对象需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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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宽炎律师

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

刘宽炎律师,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一直致力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合同事务以及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拥有丰富的调解及诉讼案件代理经验。 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债权债务,在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违约、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婚姻家庭纠纷、遗嘱继承等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 自执业以来,素以精湛的业务能力、良好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服务,宗旨是:不管案件大小,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心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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