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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与自首的区别

时间:2024.12.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自首与自首的区别主要是认定情形不同。
自首的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自首的认定情形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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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宽炎律师

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

刘宽炎律师,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一直致力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合同事务以及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拥有丰富的调解及诉讼案件代理经验。 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债权债务,在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违约、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婚姻家庭纠纷、遗嘱继承等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 自执业以来,素以精湛的业务能力、良好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服务,宗旨是:不管案件大小,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心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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