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立即咨询
该信用卡诈骗罪的完整犯罪构成主要由如下四个关键因素所构成:首先,行为主体一般要求是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主观方面对犯罪行为必须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故意表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方式;再次,犯罪客体主要涉及到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最后,在客观方面,犯罪分子需通过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法,成功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并加以滥用,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从事诈骗活动。

通常而言,不归还信用卡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假陈述或者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交付财产的犯罪行为。在仅因暂时无力偿付信用卡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银行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索,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若存在恶意透支、逃避还款等行为,且有充足证据表明其意图长期占有资金,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然而,此类情形相对较少发生。

在向他人出借信用卡时,我们有可能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的行为人,这是因为我们在主观上已经明确知晓这些卡片将会被其他人用于非法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包括过期的信用卡和挂失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这里的他人包括亲友和陌生人; 4.恶意透支,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家要注意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素:首先,犯罪行为人负担着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次,行为表现形式应该是借贷金额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定额度或是期限,并且在经过了发卡银行的有效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偿还欠款;再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最后,这种行为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