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
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
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11、撬门破窗
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
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
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
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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