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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的规定

时间:2024.09.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减刑的规定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假释的规定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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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淳江律师

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8年律师执业经验,经手近千件案件,是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经手的案件不论胜诉与否,均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执行案件帮助当事人追回资产,当事人多次赠送锦旗。在民商事领域内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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