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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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他的财产就会留给那个集体所有制的组织,也是为了服务公众用的。这就是说,当一个借债的人去世以后,如果他的财产没人来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话,那这些财产就不能再分给个人了,而是要按照我们上面说的法律规定去处理。所以说嘛,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一个借债的人死后,他的财产可不能随便分给个人,而是要按照我们刚才说的法律规定去处理才行。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留下的遗产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用之于清偿债务。若遗产数额不足以完全覆盖债务,则依据该法典的相关条款,无继承人且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将归属国家,用于公共利益事业;而对于那些在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债务人,他们所留的遗产也归属于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明确界定,若借款人于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之遗产既无任何继承人得以继承,亦无任何人获得遗赠,则此等遗产将依法归属国家,并用于公共利益领域的各项事务;倘若该借款人在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其所遗留之遗产,应依法收归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凡此种种均彰显出,在欠款人的财产缺乏合法继承人或者未设定受遗赠人的情况之下,将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妥当的分配。

关于残疾人士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考量与实践对于残疾人士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二人可自行协商决定如何处置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有无法达成共识之处,则交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进行裁决。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配财产的比例1、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同一顺位的所有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通常应当保持相对均匀。这正是法定继承中进行遗产分配时遵循的基本准则,也就是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等地分享和分配遗产。在此处,"一般"一词被理解为,若未有任何法律对特定情形做出特别规定,则适用该原则。2、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也允许存在差异而非绝对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