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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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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后份额应如何分配

王** 天津-开发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27 06:13:31 438人阅读

放弃继承后份额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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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先确定遗产范围,如房产等。
(二)一般情况下,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原则分配遗产份额。
(三)若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给予照顾。
(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适当多分。
(五)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不分或少分。
(六)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按均等原则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12-27 10: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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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有人放弃继承,其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先由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同一顺序一般均等分配。

2.比如有人去世留房产,有子女放弃继承,房产就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原则分。

3.特殊情况,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2025-12-27 10:0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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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放弃继承后所涉份额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份额一般均等,特殊情况有不同分配规则。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相应遗产份额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里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如被继承人子女A放弃继承房产等遗产,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B、子女C和父母等一般均等分配该份额。不过,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被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可能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能不均等分配。若遇到复杂的继承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025-12-27 08:1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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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后,所涉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遗产。

若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份额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原则分配。如上述例子中子女A放弃继承,房产等遗产由配偶、子女B、子女C和父母均等分配。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均等分配。

建议继承人在处理遗产分配时,充分考虑各继承人实际情况,协商达成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避免产生纠纷。

2025-12-27 07: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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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有人放弃继承后,所涉遗产份额会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他们一般均等分配遗产。如某被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其房产份额,该份额就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2)存在特殊情况。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提醒:
法定继承情况复杂,不同家庭情况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06:29:58 回复

放弃继承的公证能否撤销,依据《公证法》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没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没有能否撤销的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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