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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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的诉讼权利在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拆迁事宜中,民事主体依法拥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然而,若是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实施拆迁行动,则相关当事人仅可提出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明确表达出个人的具体诉求,同时详尽列出作为被告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全部详细资料,且符合其他所有法律规定,方有可能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正式接纳与审理。

不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赔偿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当房屋符合合法权益条件,即未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且经公告拆除无果后,才可能主张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法》允许对违法建筑进行公告拆除,若逾期未申诉或配合,将执行强制措施。此解释旨在明确合法程序。

关于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流程: 首先,行政主管部门会公告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且存在争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无异议且未拆除,行政官员将依法执行强制拆除。希望以上信息能为您提供帮助。

不一定,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的建筑如果被责令自行拆除而当事人未拆除的,相关部门是可以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违建是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