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
征地农户
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
承包方已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
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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