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杜柏飞律师,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类案件,多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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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是否享有分割权益宅基地之权属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划分分割。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多数纠纷都集中于宅基地使用权限这一问题。倘若此种使用权被认定为婚姻各方间的集体共有财产,那么理应采取平等分配的原则作为基础;然而,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他们亦有自由通过协商以及协议设定等方式,达成对某一方给予宅基地使用权折价补偿的议案。

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配偶间的宅基地不再认定为共有资产,不可直接分割。但宅基地上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区分宅基地和房产的不同处理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财产权益,允许民众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但不包含所有权。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建造和设施使用权,获取、行使和转让需遵守土地管理法。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消失时,使用权终止,村民会获重新分配。已登记的使用权变动需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宅基地不得分割。但离婚时,若宅基地使用权为夫妻共有,应公平分配。双方也可协商折现补偿,确保权益。因此,在农村宅基地离婚案件中,女方有可能获得分割权益,具体需视情况而定,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离婚后,男方是否有权分割乡村宅基地需视情况而定。若宅基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并登记,则为共同财产,可分割。若仅一方名义申请登记,则非共同财产,无权分割。具体以土地管理部门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