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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

时间:2024.09.2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是有偿转让财产,则债务人和三人主观上必须是恶意。如果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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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一律师

辽宁宣政律师事务所

申一律师 ,辽宁宣政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非诉专项业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特别是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类型案件。具有丰富的调查取证、谈判、庭审等方面的执业经验,秉承“普惠、高效、专业”的办案理念,在案件实践中为委托人避免和挽回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化解了许多风险,解决了大量纠纷,受到广泛好评。 主要擅长领域: 1、刑事案件代理、合同事务案件代理、建设工程、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与仲裁:包括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指导诉讼、代理诉讼、代写起诉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等诸多事项; 2、担任单位和自然人的常年顾问,包括各类争议案件的诉讼、调解、仲裁、执行、企业合规等等。 3、非诉类事务:法律审查、拟订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调查、代办境内外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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