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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能否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时间:2024.10.07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096人
律师解析: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当然即原告所在地,因此,发生此类案件的,如果不知道对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亦或被告所在地较为偏远,当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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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是可以依法在原告所在地起诉额。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包括: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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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律师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2013年入职国内知名法律咨询公司工作5年,现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胡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同时胡博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突发事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纠纷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已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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