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房屋
拆迁是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
使用权的第三方不直接与征收人有法律主体关系。
2、房屋拆迁会造成使用权灭失,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是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
民事行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未明确表明的事宜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人
民法院
诉讼解决。
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
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
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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