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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一般有哪些

时间:2025.02.1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63人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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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明律师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林晓明,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优秀公益律师,优秀党员律师。林晓明律师擅长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刑事诈骗维权,欠款追索,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领域,执业10年来,秉承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承办各类案件数百起,以专业、诚信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多年来积极投身公益,组织、参加免费普法宣传活动几十起,最早参与倡议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普法公众号创办人,为近百名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部分案例:1.代理多起小区业主向开发商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案件,在代理的济南市某小区150户业主向开发商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一案中,在大多数律师认为很难胜诉,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他坚信法律和公平正义,二审反败为胜,将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制定的不合理违约金打掉,为业主争取了最大权益。2.代理全国各县、市房屋及土地征收案件数十起,绝大部分确认政府征收、强拆违法案件均胜诉,为委托人争取了应得的补偿。某强拆违法案,委托人房屋和果树被强拆后,通过积极维权,最终帮助委托人要回比原来高4倍的赔偿。3.代理多起起诉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不予立案、行政处罚违法等案件,积极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推动了法治进步和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如某网络涉嫌诈骗一案,委托人不知如何挽回损失,林律师积极跟公安机关沟通要求依法调查,促使对方主动将钱款返还给委托人。4.代理某欠款纠纷一案,在委托人没有充分证据准备放弃的情况下,通过搜集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线索形成证据链条,还原了欠款事实,说服法官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5.帮助某小区数千名业主通过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成功换掉之前业主不满意的物业公司,业主们聘请了自己满意的物业公司,广大业主年底还能得到小区公共收益的分红,在该地区的这是第一家,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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