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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时间:2024.09.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11人
律师解析: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担保的债权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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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逸律师

河南世笙律师事务所

李超逸律师,男,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河南世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刑事业务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 社会职务:郑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委员,郑州市中原区律工委成员。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等。 执业特点:李超逸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执业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五百余件,刑事辩护案件近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个人荣誉:2020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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