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订立格式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条款提供者应根据公平原则拟定条款。任何合同,若显失公平,则
当事人可以行使
撤销权,而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预先拟定,且内容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对条款提供者提出一个“公平”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2.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说明的义务。
3.条款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法律快车提醒您在采用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订立格式合同的基本原则与一般合同基本原则一致,主要是: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5.造成
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6.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7.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8.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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