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常为两个工作日确认,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取车。
2、一般情况下对
醉驾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扣留35日之内能取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3、对醉驾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取车,因此扣留65日之内能取回: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4、对醉驾车辆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
违法扣留。
二、交通事故扣车需要注意的情况:
1、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受害方向法院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可由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这时如果车主提供
担保,也可以将车辆开走,以免产生营运损失;
2、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随意扣车的权利。只有通知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
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
国家赔偿;
8、对驾驶人
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9、对
无牌证、达到
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醉驾的认定: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另外,《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四、醉驾的
处罚: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行为人明知
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
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对此应依法以
危险驾驶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醉酒驾驶发生
重大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应该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