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遇到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等
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时,经
口头警告、鸣枪
警告无效的或者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使用武器。
一、人民警察遇到下列暴力
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
1、放火、
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
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
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
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
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
劫持人质等
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
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
抢劫或者
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
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