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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否要约定质押期间

时间:2024.04.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22人
律师解析:
质押合同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但是,出现法定无效情形、被撤销情形、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成就、附终止期限的期限届满时,合同会失去效力。例如:合同出现无效事由被宣告无效时,会失去效力;发生其他情形。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此外,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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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律师

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杨福律师,男,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毕业后从事过公司法务、保险公司理赔、会计实习等工作。社会经验丰富,比较有耐心、有毅力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在从事律师执业的道路上,办理了若干民事、刑事案件。个人擅长领域为: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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