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女,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涉法涉诉援助律师,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人民调解员等。 执行近十年以来,凭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主要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地产、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业务。先后为长沙成进汽车配件公司、长沙胶鞋厂、湖南渝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区井湾子街道井湘社区、井巷社区等数家公司、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专项或长期的法律服务。 王律师秉承专业、勤勉、热忱的精神和给客户最大回报的职业理念,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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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