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正常情况下,各
债权人以合同为基础,正常
债务,正常偿还,互不干涉;如果
资不抵债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对一个
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的,按照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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