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无子女、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被收养人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收养手续所需材料为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无利害关系的二位
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所有手续须经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办理,限时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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