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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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的对外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公司法人所签署的合约须符合以下三个法定要件方能具备合法效力:首先观察到的是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整个签约过程中双方必须表达出真实及自由的意愿,即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和自由的;最后,该合约内容不应违反任意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的强行性规定,同时也不应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规范。

分公司本质上是非独立法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其经营活动受总公司严格管控。由于无法为股东权益提供保障,股东无法加入。作为总公司的附属单位,分公司没有独立名称、章程和财产所有权,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若公司股东在其关联公司之外另行开设公司,且该股东并非本公司的在职职员或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在此情况下,这种行为无疑是合法合规的,因此我们无权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或干涉。然而,一旦涉及到以上相关人员在公司外另行开设公司的问题时,就需要特别警惕了,因为这很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同时也可能需要承担因不当行为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企业面临债权问题时,仍有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点及业务领域等,不影响债务实质。公司需以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义务。若公司合并,合并前产生的债务由合并后破产或运营的公司及新公司共同承担和继承。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原则上具备法律诉讼效力,但需确保行为人具备法律行为能力,且保证书意愿真实、内容合法,不违背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但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仍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