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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孩子时间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20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探望孩子时间的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方式可由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协议不成的,可由探望权人向法院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一般是如果探望权人与孩子见面对孩子成长有利的,法院会延长探望时间,或增加探望次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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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伟律师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乐伟律师,现任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法医二学位,中山大学医学学士,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图网特邀律师。同时担任中山大学苏锡常校友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专属服务中山大学苏锡常校友及其企业。 乐伟律师加入律师行业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专业法律服务,亲手经办案件百余起,案件类别包括:涉刑风险化解、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等。 执业前,乐伟律师历任某省会市公安局刑警、法医,苏州某区国资系统纪检专员,苏州某区属国企集团公司法务处负责人等。 执业后,担任大型国(私)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并修改公司股权、并购、商务等合同,督促公司合规体系构建。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提供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和避免风险。 乐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同时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方案。并且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办案过程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 秉承用严谨、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用专业的法律为每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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