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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落款没写日期是不是有效

时间:2024.02.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担保函落款没写日期是有效的。保证人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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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丽律师

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陈龙丽律师,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现任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会员、惠山区优秀青年律师,多次获得法院、司法局、公安分局等颁发的荣誉聘书,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谦虚好学,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与当事人、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陈龙丽律师擅长各种常见民商事纠纷,执业以来已代理多起房产类、婚姻家庭类和刑事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同时,陈龙丽律师先后担任无锡金城职业学校、无锡市瑞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惠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祁龙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经济往来账目清收等方面拥有较好的法律服务经验。欢迎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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