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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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即使未完成抵押登记,合法有效的抵押合约不会丧失效力。但对于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尤其是新建建筑,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抵押登记,以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只有抵押权经过书面登记,其法律效力才会得到正式确立。

尽管抵押协议未登记,其有效性不受影响。法定要求抵押权登记,但未登记仅意味权利创立而非生效。不动产权契约自签署即具法律效力,不论是否完成物权登记,契约效力不受登记状态影响。

即使抵押登记有效期满,如经过司法终审确认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并在判决后依法启动强制执行,银行的优先权不会因期满而丧失。法律会保障其在有效期内的优待权力,只要执行程序正常进行。

并非所有抵押权需登记生效。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无法律效力;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起有约束力,但未经登记难以对抗不知情且依法获取利益的第三方。抵押权是法律协议,保障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的权益回收,贷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