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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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婚姻期间所产生之共有财产归属子女,此项协议当属有效。但须确保该财产确为夫妇二人共同拥有且具备合法性,方得行使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力。

女方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可凭离婚判决/协议、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户籍地公安申请迁移子女户口。具体流程简便,但各地政策存在差异,操作可能存在细微不同。只要手续完备,一般能顺利完成户口迁移。

当涉及到再婚夫妇的财产和子女的继承权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如果女方的子女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在继母再婚后,子女未成年且与他们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那么这些子女有权继承继父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没有抚养关系,那么子女只能继承其母亲的份额,而对继父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在夫妻公共财产处置上,法律允许双方约定子女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应协商财产分割,若无法达成,法庭将按实际情况保护未成年人、女性及无辜受害者利益。夫妻可约定婚姻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包括共有、个人所有或部分共有等模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