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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抵押物是否可以直接抵偿债务

时间:2024.10.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45人
律师解析:
抵押贷款的物品可以抵债。
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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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杰律师

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

李凯杰律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本科,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新余市第二届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荣获**江西省2021年度公益表现突出律师**、新余市2021年度“公益先锋”称号,执业6年,专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合同事务、劳动纠纷五大领域。 执业以来,李凯杰律师始终秉持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以卓越的庭审把控能力与扎实的法学功底,深度承办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逾百件,涵盖重大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大额合同回款、离婚抚养权争夺、民间借贷追偿、执行异议、企业合规脱责等疑难复杂案件,大量案件实现“全额回款、伤残减责、抚养权争取、高额赔偿、轻罪辩护”等核心诉求。 在办案中,李凯杰律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破局”,擅长梳理复杂证据、锁定争议焦点、优化诉讼策略,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刑事案件争取从轻处罚、交通事故高龄伤者维权、劳务欠薪追偿,还是企业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民间借贷超时效逆转,均能以专业判断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同时,李凯杰律师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深耕公益法律服务,热心参与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与社会监督,以专业能力守护公平正义,用责任与担当赢得司法机关、客户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诚信办案、专业护航,李凯杰律师始终以严谨务实的态度、高效可靠的办案成果,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放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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