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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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1、产权方面的差异之处:许多安居房并非全面拥有产权,这意味着尽管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权利,但并不一定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诸多的安居房所用地块的性质多为划拨土地,也即是大众常说的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相比之下,商品房则是全面拥有产权,表示已经缴纳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在未来的二次交易中,极有可能需要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作为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之间关于拆迁权益与义务的法律协议,受《民法典》约束。协议需体现平等、互换原则,确保公正且无欺诈,以国家拆迁法规为准,如社会组织需具备法人资格,签署人需授权,委托代理需合法手续。超出法规或欺诈行为导致的协议无效。

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产权差异显著。安置房常不具备完全产权,即拥有房屋所有权但不一定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性质多为划拨用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则具有完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来安置房交易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但目前尚无具体要求。若政府出台新政,补缴可能成为必然。

安置房是政府为搬迁居民在新地点建造的住房,而拆迁房是在拆迁后原地重建的住房。两者产权性质不同,安置房虽拥有房产但不一定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拆迁房拥有完全产权。在香港二手房市场,安置房买卖受时间限制,而拆迁房则无此限制。

安置房与还建房差异明显。安置房是政府在公共设施建设中为安置被拆迁者所建,需有完整产权证书方可交易。还建房则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部分建筑,政府为原住民兴建的房屋,其交易受限,产权资料未必完备。两者定义、产权和交易方式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