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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4.10.07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242人
律师解析:
1、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例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4、主观要件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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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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