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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是否侵权

时间:2024.10.2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原则上不认定侵权的。
但损害著作权人权利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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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从忍律师

江苏衡鼎(泰州)律师事务所

朱从忍,电话:18816258607(微信同号),律师、专利代理师、泰州学院特聘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特聘讲师、江苏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理工、法学、知识产权复合型教育背景,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挖掘与代理、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知识产权复审与无效、知识产权战略与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顾问、不正当竞争诉讼、商业秘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海事海商等民商事诉讼。电话:1881625860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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