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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怎么认定

时间:2024.10.2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72人
律师解析: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而担保范围要看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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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自杨律师

甘肃科诺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甘肃明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领域:经济纠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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